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9月20日下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我校训练竞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校体育人才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现役运动员、在职教练员均属本办法管理对象。
第二章 签订协议和注册程序
第三条 我校运动员代表各省市参加比赛需首先进行比赛双重注册方具有参赛权。双重注册指运动员可代表天津体育学院及注册省市进行参赛。
第四条 双重注册以全运会为周期四年一次,全运会召开的第二年,为运动员进行双重注册年。竞技体育学院将首先和运动员所代表省市的体育局签订《双重注册协议书》,再持协议书、运动员身份证复印件在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规定注册时间内,前往竞体司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备案注册。
第五条 学校将主导组织开展与各省市体育局的协议洽谈工作,各队伍也可上报竞训科,经校领导同意后联系省市、行业体协有关人员,洽谈运动员的交流、协议等问题。
第六条 学校就运动员的训练、教练员的任务、运动员培养及训练竞赛经费等相关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具体协商并签署协议。
第七条 协议文本经双方协商后,由竞训科准备,正式签约文本由签约双方各自保存,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管理中心。
第八条 根据《运动员交流协议》有关协定,由竞训科负责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联系,按相关规定办理比赛注册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运动员培养协议和注册管理规定按期向我校交付运动员培养及训练参赛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是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运动员的正常交流和注册,或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正常运动员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凡未正式与学校签订协议者,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任何学生代表各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和各地、市及其它单位参加比赛。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竞赛训练科。